2019年3月4日,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窗口反映,其于2018年1月至12月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服装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向其支付201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王某递交了《投诉登记表》,提供了工作证、工资条、其他


2019年3月4日,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窗口反映,其于2018年1月至12月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服装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向其支付201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王某递交了《投诉登记表》,提供了工作证、工资条、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等材料。负责窗口接访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联系了服装公司。该服装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陈某称,公司从未招用过王某,也不认识王某。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认为因王某无法证实其与该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亦否认招用过王某,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本案例中能否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对王某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一)能够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例中,王某提供了“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条)和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材料,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张某某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正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王某的投诉事项符合上述规定,应予受理。

解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见,王某关于补签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的投诉,均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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