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某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司机工作。2018年5月,曹某来到该市劳动保障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窗口反映,为领导开车经常加班但从未发加班费,想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窗口接待人员认为曹某的单位属于政府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该管、也管不了
曹某与某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司机工作。2018年5月,曹某来到该市劳动保障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窗口反映,为领导开车经常加班但从未发加班费,想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窗口接待人员认为曹某的单位属于政府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该管、也管不了。请问,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否应该受理曹某的投诉?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一)应该受理。
(二)虽然曹某是与后勤服务中心签的劳动合同,但后勤服务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实际用工主体是市政府办公室,为国家机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察。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除了企业、个体工商户之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虽然曹某是与后勤服务中心签的劳动合同,但后勤服务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实际用工主体是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市政府办公室监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