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甲于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离职。2020年1月1日,甲再次来到该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其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同样为1个月。当前,甲的试用期已履行一半。如属地劳
甲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甲于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离职。2020年1月1日,甲再次来到该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其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同样为1个月。当前,甲的试用期已履行一半。如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证上述情况属实,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正确答案:是。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对其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以甲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半个月)向甲支付赔偿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使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