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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
收缴
1.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由收缴的金融机构自行销毁。()
2.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共同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3.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判定为付款行付出假币的,如果假币已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付款行可不予赔付。()
4.
假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5.
经鉴定人民币纸币是假币的,鉴定单位须退回收缴单位()
6.
持有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出具《假币没收收据》。()
8.
假币收缴凭证按收缴的币种,分为本币假币收缴凭证和外币收缴凭证两个种类。()
9.
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都可以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10.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使用《假币收缴凭证》。()
11.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12.
被收缴人对收缴结果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凭《假币没收收据》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13.
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是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
14.
金融机构有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15.
假币收缴凭证为中英文对照,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收缴单位留底,第二联交被收缴人,第三联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16.
假币收缴需要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处理。()
17.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18.
收缴假人民币纸币时,可不当客户的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19.
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外币,可对该金融机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假币收缴明细数据的机构名称指假币收缴凭证生成行的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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