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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商法
1.
对“商事”主体范围理解的不同,不能决定国际商法法律地位的不同。
2.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3.
对国际商法中“国际”做出广义的理解更符合目前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商事活动的现实状况。
4.
传统的国际商事行为是国际商法规则与适用范围的扩大与发展。
5.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别于其他法,因此国际商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6.
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时期,是因协调国家间利益的需要、国际条约的主体与内容不断延伸,从而导致统一实体规范地位的确立与适用。
7.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8.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贸易市场的形成,为国际商法走向独立提供根本性的动力支持。
9.
对“国际”主体范围的广义和狭义理解,并不影响国际商法法律地位。
10.
对“国际”主体范围的广义和狭义问题的讨论,其核心问题为国际商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1.
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12.
在商法课程上,同学们对于商行为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下列是几位同学的观点,不正确的是:()
13.
我国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14.
部门法意义上所指的民法、商法和法典意义的民法、商法是相通的。
15.
商法的适用是可以和民法的理念和规则分开的。()
16.
学习法律,研究商法应该采用()的方法来学习。
17.
商事法律制度和商法学是完全独立,没有交叉的。()
18.
商法等于和商业有关的法。()
19.
商法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广泛,无法具体地界定。()
20.
《合同法》属于商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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