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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
待售
1.
我国新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施行时间是()。
2.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初始计量所采用的是()。
3.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满足的条件是()。
4.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选用的计量依据是()。
5.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的处理方法是()。
6.
对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收回其账面价值的主要方式是()。
7.
企业组成部分被确认为持有待售的条件包括()。
8.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
9.
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计量方法是()。
10.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
11.
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的,计入()。
12.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13.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14.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应当按照()计量。
15.
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中对于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标准是()。
16.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要求包括()。
17.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是()。
18.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进行会计处理。
19.
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条件有()。
20.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计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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