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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
利得
1.
营业外收入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对相关金融资产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3.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5.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7.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所取得的净收益,均属于企业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8.
套期会计方法较传统财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它允许企业对冲有关资产或负债的利得和损失,减少利润表的波动性。
9.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按规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
10.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关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1.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了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下一会计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12.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或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列在金融资产后或金融负债后)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13.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14.
结算利得或损失不属于服务成本的组成部分。()
15.
企业的应税所得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所规范的收入,还包括企业取得的利得
16.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权益重分类至()
17.
一台设备成本为1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已在当年和以前期间抵扣),剩余成本将在未来期间予以抵扣,使用该设备产生的收入以及处置该设备产生的利得都是应税的。该项设备的计税基础为()
18.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
19.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
20.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对于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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