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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
1.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3.
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简称“双拥”,是我国地方开展拥军优属、军队开展拥政爱民的一项活动,于1943年1月首先在延安兴起。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6.
拥军优属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它作为一种群众性的活动是在()兴起的。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8.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内容中不包含兵役工作情况这一项。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10.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1.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12.
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防经济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军人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