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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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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开展合作。
- 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3个月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
- 需办理登记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 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是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提供情况说明
- 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注册地外汇分局注销其登记。
- 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及“()”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及()服务。
- 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及其与外汇业务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