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小王向现参保地北京提出申请,将原参保地黑龙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转入北京。北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查发现小王在黑龙江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于2016年4月在黑龙江办理一次性补缴产生。请问
2019年12月,小王向现参保地北京提出申请,将原参保地黑龙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转入北京。北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查发现小王在黑龙江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于2016年4月在黑龙江办理一次性补缴产生。请问,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办理转移?
正确答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9月29日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是在2016年4月通过一次性补缴产生的,属于在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转出地黑龙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核查信息无误后办理转移。
解析:《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