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争议。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书面的和解协议。请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能否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证据使用?为什么?


2017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争议。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书面的和解协议。请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能否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证据使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约束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解析:《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