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王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王某向当地乡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后经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因调解员临时有急事离开,便委托其他工作
2017年8月3日,王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王某向当地乡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后经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因调解员临时有急事离开,便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在调解协议盖章,调解员并未在调解协议签字。请问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调解协议无效。
理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