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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不得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可以视情况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拒不排除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 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报告。
-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报告,并可以直报()。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