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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总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