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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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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m。A.9B.11C.13D.14
-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
-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计算。
-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 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少于5米。()
- 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时,间距不得小于()m。
- 钢丝绳绳夹间距A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倍。
-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 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规范的计算要求外,高度在50m及以上的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步距(h),水平间距不应大于()跨距(la),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不应大于()㎡。
- 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