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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现上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已抵扣过进项的一批大米发生损失。该批大米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为15万元,其中因自然灾害使该批大米损失25%,其余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甲企业需要作的进项税额转出为()万元。
- 企业因存货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列入企业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非货币性福利可能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但不包括个人消费的情况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购入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
-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 G公司从农场收购农产品用于生产甲品(税率13%)和乙品(9%),收购发票注明收购金额为a元,甲、乙品分别耗用了70%和30%。则,用于甲品的部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用于乙品的部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
- H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派员工甲出差,取得注明甲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价款a元,燃油费b元,机场建设基金c元。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
- 乙厂外购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6000元,一部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别核算。本期销售甲产品(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销售乙产品(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10000元。乙厂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 甲公司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1#原料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料的不含税买价为2000元,进项税额为260元,运费60元,进项税额5.4元。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