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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则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鲁汇发〔2022〕24号)》由()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 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类。
- 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应按照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年备查。
-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及银行网点名单于()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分局事后备案。
-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并于()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及取消原因报山东省分局备案。
- 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可以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 试点银行应按照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3年备查。
- 申请成为试点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两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