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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倍。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