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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也可以结转下年度。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 只要已经取得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使不从事会计工作,仍须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