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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出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 煤矿企业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物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