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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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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面额20元(含)以上的假币均应填写《假币代保管登记簿》进行登记。()
- 清分设备和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营业结束次日通过各类(U盘或联网)方式导出到PC端或服务器。()
-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假币实物的保管人员与《假币代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可以互相兼任。()
- 2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10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 采用一口半清分机清分现金可以采用一种模式进钞的方式完成操作。()
- 已接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的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收缴与解缴业务不允许在本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办理。()
- 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只能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 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并确认假币后,应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 金融机构柜台使用”一口半清分机”现金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便已完成清分。()
- 县域银行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应于每月20日前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