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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人员只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先汇报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