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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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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3]第六号)第三十三条: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部门报告。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设备使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建立监测和报警信息记录,并存档。
-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存在放射源、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和岗位应设置()存放急救用品、张贴应急处置措施。
-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 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 密封型放射源使用完后,三个月内必须送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