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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