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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
-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展业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 继续开展外汇业务应具备办理名录登记的相关条件,并按办理名录登记时的要求提交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相应失效。
-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美元。合作交易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在经登记的单笔限额内确定实际的单笔交易限额。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名录登记变更要求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 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及“()”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及()服务。
- 消费者可用()或()进行支付。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
-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外汇分局报告。
-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有效期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个月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