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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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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如果继续使用,则需要再计提折旧。
-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无需变更折旧年限。
- 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
- 若本年先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后出现“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
- 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 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 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对折旧进行补提。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