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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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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权益性投资方对“僵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
-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当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做账务处理。
-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但并未实际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那么投资方未能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 代理人有权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控制被投资方。
-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是指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 权益法是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确认重大会计政策的调整。
-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母公司()。
- 代理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并控制被投资方。()
-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个别报表中投资方应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