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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规程》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并留存《带班工作记录》()
- 特级用火、一级起重、Ⅳ级高处作业、情况复杂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业主方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带班,并由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监护。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 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带班下井。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 煤矿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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