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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资本协议》)。
- 《巴塞尔协议Ⅱ》的特点不包括()。
- 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四个监测工具用以对()的连续监管,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 在巴塞尔协议I 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仅对()加权资产。
- 巴塞尔协议体系及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体系的核心就是确保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将()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
- 2010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量化指标要求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时间范围为()。
- 各家银行必须准确理解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国内监管部门的各种监管要求,强化()的理念。
- 巴塞尔协议Ⅲ中,恢复()在监管资本中的核心地位,严格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从严确定资本扣除项目,强化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 在对巴塞尔协议Ⅱ第一支柱的修正中,最重要的就是在最低资本要求中补充了()的权重,以及考虑了信用分析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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