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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可以受理定点申请。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等形式对提出定点申请的医疗机构开展评估。
-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至少正常运营()个月。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