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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以下()国际收支申报时必填“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 境外投资项下,下列()业务无需外汇局登记(或核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 以下业务不需要外汇局核准的是()
- 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规定,对于办理货物贸易出口、收取外汇货款及结汇的企业,已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其中B类企业不得签订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但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
- 银行在为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时,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要求企业到所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账户。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