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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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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火作业人职责包括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
-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代签。
-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30米范围的动火。
- 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可以进行动火作业。
-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并落实。
- 距动火点10米范围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容器清洗及喷漆等作业。
- 距动火点30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