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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保险业务项下、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每季度初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哪些内容?
- 托管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用于境内外的外汇资金运用情况。
- 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保险项下退保时,应以原收取保险费币种进行划转。
-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保险、跨境再保险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 保险经纪机构在境内从事外汇保险项下业务,可以外汇收取佣金,外汇佣金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
-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提供情况说明
-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报告。
- 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险业务系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所辖地区办理的外汇保险业务相关情况。
- 从事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