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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在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信息。
- 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天内,通过货贸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 企业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办理了服务贸易付汇,银行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以下哪些信息?
- 银行办理货物贸易付汇业务时,必须审核合同、发票和报关单。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 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
- 对年度货物贸易外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办理名录登记。
- 银行应关注个人购付汇用途是否一致,发现涉嫌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做好尽职调查,要求个人如实报告购付汇用途。
- B类企业不得办理()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汇,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
- 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