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 / 内容详情 多式联运的法律基础是明确()之间的责任与权利。 2022-04-20 8次阅读 多式联运 明确 权利 多式联运的法律基础是明确()之间的责任与权利。 A.托运人与承运人B.承运人与联运人(正确答案)C.承运人与收货人D.船公司与码头及货运站 不具有货物运输承揽性质,只相当于财产租赁的租船经营方式的是()租赁。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必须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抵达装货港及装卸指定货物,并按时运抵目的港。 猜你喜欢 下列运输方式中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的是:()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而且适用于多式联运。 某出口公司对外以CFR报价,如果该公司采用多式联运,应采用()术语为宜。 在多式联运法律关系中,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所适用的法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