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工厂职工,2004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04年5月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2008年12月,李某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09年1月被鉴定为2级伤残。李某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2级


李某是甲工厂职工,2004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04年5月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2008年12月,李某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09年1月被鉴定为2级伤残。李某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2级伤残的标准,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该两项待遇的计发基数应参照甲工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请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李某的要求不合理。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首次因工致残的一次性补偿,与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无关,既不能因为伤情变化重复领取两次不同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能采取补差的方式领取更高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李某自2004年5月起已经开始按月领取了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即本人工资的75%。当2009年1月李某再次被鉴定为2级伤残,由于他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其新的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不应参考当时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应将李某4级伤残津贴除以75%,即还原出李某的“本人工资”,再以此为基础乘以85%,计算出李某2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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