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某施工工地的分包企业F公司,自2017年5月至9月先后招用了150名农民工进行建筑主体结构施工作业。后F公司与施工总承包企业A公司发生纠纷,F公司至2017年底仍未收到这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部分农民工到F公司讨要工资,F公司表示,因工程款一

负责某施工工地的分包企业F公司,自2017年5月至9月先后招用了150名农民工进行建筑主体结构施工作业。后F公司与施工总承包企业A公司发生纠纷,F公司至2017年底仍未收到这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部分农民工到F公司讨要工资,F公司表示,因工程款一直没有到位,只能先发一些生活费,等过了年从A公司拿到工程款后再支付剩余部分的工资。请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A公司、F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一)A公司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F公司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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