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陈某向A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称:2020年7月陈某等3人在该县某商品房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时被拖欠工资10万元。负责窗口接待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经询问得知:该项目总包单位为甲公司,甲公司将室内装修工程以专业分包形式发包给乙公司,李某从乙公司承接该装修工程后带着陈某等3人一起干活,李某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后,装修公司出具“工资欠条”给李某等4人,承认欠4人“工资”1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4万元、尚欠6万元。张某遂告知他们:因陈某等3人由“包工头”李某招用,他们均未与装饰装修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投诉人与“包工头”李某之间属于个人间的劳务雇佣关系,发生的所谓欠薪属于私人债务,建议他们去法院起诉李某。张某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张某的答复不正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部署中也提出要求,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乙公司拖欠李某和陈某等4人工资,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欠薪问题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虽然乙公司与李某及陈某等人均未签订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等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但乙公司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李某,并以“工资欠条”形式确认拖欠李某和陈某等4人工资,且已实际部分履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有关投诉,由乙公司承担4人工资支付直接责任,若仍存在拖欠事实,由总包单位甲公司先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