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今年40岁,为某公司内勤财务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8月3日下午4点,张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到相关单位办理公司财务事宜。张某在前往办事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单位认为张某发生事故时已经离开单位场所,

张某今年40岁,为某公司内勤财务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8月3日下午4点,张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到相关单位办理公司财务事宜。张某在前往办事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单位认为张某发生事故时已经离开单位场所,而且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是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情形,故未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张某在出院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张某的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情形?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情形。张某为公司财务人员,劳动关系明确,其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指派外出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办事途中虽不在单位场所,但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张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解析:本案例工伤认定的情形进行了区分,该案例中张某的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来确认是否符合工伤情形,而是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来进行工伤认定。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