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6年3月2曰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帀,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曰,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16年3月17曰,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是()。


甲公司于2016年3月2曰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帀,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曰,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16年3月17曰,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是()。

A.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B.甲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正确答案)

C.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D.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曰起十曰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请求付款时,提示付款期限已经超过10天,故丁银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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